养父委屈状告养子
近年来,威信县人民法院赡养纠纷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多,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,引导年轻人敬老爱老,威信法院将此类案件列为重点巡回审判案件。
2017年5月5日,威信法院巡回到扎西镇田坝村村委会,对王某良状告养子王某江不履行赡养义务一案进行审理。原告王某良育有一子三女,并捡养有一子王某江。
老人认为,自他生病十多年来都是儿子王某波对他进行赡养,三个女儿也尽了一定的义务,但养子王书江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,要求养子王书江从现在开始单独承担对他的赡养义务。
被告王某江觉得养父分割财产不均不想赡养养父,三个女儿认为未分割老人财产便没有赡养义务。
经办案法官从法律、情理上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,三个女儿认识到了自己的无知和错误,同意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,但被告王某江仍坚持不赡养老人。
根据法律规定,子女均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,且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赡养老人上具有同等义务,即5子女均具有赡养义务,故被告王某江应承担五分之一赡养责任。
另查明,目前云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830元每年。承办法官遂当庭判决被告王某江每年给付养父王某良赡养费1366元。
旁听群众表示,此次开庭给他们上了一课,以前只能理解养子也应赡养老人,却不觉得嫁出去的女儿有赡养义务。
威信快讯 编辑部 来源:威信县人民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