威信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

2019年01月26日 17:42浏览量:3179

威信县人民政府

关于加强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

(第3号)

 

为进一步提升县城形象,优化县城环境,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,根据国务院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《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》《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我县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加强经营秩序管理:严格控制占用城区道路作为集贸市场。县城街道两侧经营的商户,有门店的在店内经营,无门店的进入市场经营;禁止在道路两侧摆摊设点或从事占道制作、加工、修理以及露天烧烤等活动。

二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:严禁车辆在城区道路上乱停、乱行、乱放,城区停放的车辆必须整洁、规范、顺向、有序。禁止履带车、铁轮车或者超重、超高、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区道路行驶;货运车辆经过县城应绕城行驶;运输散装或流体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措施。禁止擅自占用、挖掘城区道路;禁止在城区道路上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。

三、加强建筑施工管理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、设置施工机械设备、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。建筑施工现场,一律实行围档作业,文明施工,确保场地干净、整齐有序,确保污水、泥浆不污染道路;建筑施工所产生的渣土、污物及废弃物应及时清运,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。

四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:沿街机关、单位、商户、农户等应在晚8点后至次日早7点前将垃圾、杂物倒入指定地点。严禁乱抛乱倒垃圾和不按规定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倾倒垃圾;严禁随地吐痰和大小便;严禁乱扔、乱弃瓜果、饮料皮壳、纸屑、烟头、商品外包装物等;严禁向道路、河道、水渠、绿地和公共场所倾倒垃圾、粪便、污水、污物;严禁将建筑垃圾、渣土和营业性垃圾倒入垃圾点;严禁脏车在城区道路行驶和停放。沿街单位、门店、商户要认真落实“门前五包”(包环境卫生、包绿化管理、包墙面牌匾整治规范、包无店外占道、包店前车辆有序停放)责任制规定;县城建成区内一律严禁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。

五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:禁止占压、损害、堵塞、侵占、移动县城排水设施和排水出路;禁止向排水设施内倾倒污物及排放超标的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和腐蚀性等物质;禁止损害、迁移、拆除、改动城区道路照明设施或者私自接用照明电源;禁止在照明设施旁挖坑取土、堆放杂物或者在照明设施上搭建构筑物、挂浮物;禁止擅自拆除、迁移环境卫生设施;禁止损坏树木、花草和绿化设施;禁止擅自修剪、砍伐树木和占用绿化用地;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、晾晒物品;禁止在城区道路上设置车辆清洗站(点),清洗站的设立与运营须符合相关规定;县城建成区内除学校和有特殊防护要求外,各机关单位、小区的围栏、围墙等一律限期拆除。

六、加强户外广告管理:在县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牌、宣传牌、霓虹灯、灯箱、电子屏幕、画廊、标语条幅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须经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意,并办理审批手续;禁止在城区建筑物、基础设施以及树木、线杆等物体上乱写、乱贴、乱画、乱扯、乱挂;禁止沿街散发商品广告;各街道商铺的门店招牌必须按照城管要求,统一规格规范,不得随意制作悬挂。

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,将依照国务院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、《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》、《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;对无理取闹或围攻、谩骂、殴打执法人员,妨碍执行公务的,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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